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冀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定县蟠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正港线与蟠咬线交叉口向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4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刘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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