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住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16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鲁G****W号小型轿车,由竹山县城关镇二桥方向沿纵横大道往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丽景假日酒店门前路段,遇执勤民警履行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6.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刘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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