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19分许,刘某甲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普通客车(路虎),在富河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后经鉴定,刘某甲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5.03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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