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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3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张某某2019年5月28日在58同城看到有人出售芒市**街房子,张某某当日就从梁河来到芒市联系房主看房,房产共有人邱某某(不明知房产被查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丙、范某某于2019年4月就明知该房产已经被芒市人民法院查封,知道只能对被查封的房产继续使用,不能对被查封的房产买卖、抵押的情况下,且隐瞒房产被查封事实,还于2019年6月1日(实际签订合同日期)和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346万元人民币卖给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日通过**银行芒市**分理处由**银行卡号为:62284833586********转账200万元人民币到邱某某账户,后又到芒市**路**银行通过卡号为62179973000********转账100万元人民币到邱某某账户。收到汇款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丙、范某某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了张某某,剩下的尾款460000元人民币约定过户后待拿到不动产证后一次付清。收到房款后范某某将300万元人民币用于还私人借款、信用卡以及网络平台上的贷款,现已经全部用完。后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联系刘某丙、范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丙、范某某总是找理由推脱,2019年6月15日16时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甲才告知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丙、范某某因私人债务,房子已被芒市人民法院查封。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明知自己家在芒市**街、芒市**小区、芒市**路**号的三套房产因债务被芒市人民法院查封后私自出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方面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尽可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2019年12月19日,涉案房产已过户到被害人名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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