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74********,满族,大学本科,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无为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25日,刘某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刘某甲自称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职工,刘某乙自称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副局长,刘某甲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中原分公司总经理,刘某乙是副总经理,谎称在新郑市有甲田时代城项目,由刘某乙与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骗取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中原分公司的账户上500万元保证金。2016年3月1日,刘某甲等人以河南商丘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一钢结构工程为名骗取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万元。2016年4月8日,刘某甲等人又以河南商丘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污水处理工程骗取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这二个项目不存在,向刘某甲等人追要500万元保证金。2016年7月12日,刘某甲等人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棚户区改造重点示范项目工程,与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将河南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二次共交的500万作为保证金骗取,共计骗取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为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甲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足以认定刘某甲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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