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5年10月,谎称可以承接江北区黄泥磅嘉华世纪E区项目,并使用伪造的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支付的保证金60万元。被害人刘某乙于2015年10月22日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1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科园支行将60万元转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卡号62220231000********的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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