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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4********,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号,现住在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人合伙成立邵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微信公众号的搭建和代运营工作,刘某甲作为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经营、员工管理和业务开展。2018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公司办公地点迁至衡阳市蒸湘区博达绿岛,并开始在衡阳市开展业务。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刘某丙认识基业常青管理有限公司老板廖某某,被害人廖某某得知刘某甲公司的业务范围后,便同意将其承接的网站开发的项目交给刘某甲的公司完成。

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公司的名义与廖某某签订网站项目委托协议,合同内容为糖果KTV第三方平台开发,设计及开发费用为300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15000元,项目开发时间为35个工作日。2018年12月6日至12月17日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先后收到合同款共计20884元。收到合同款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8年12月22日支付员工工资并将公司解散,于2018年12月25日离开衡阳市前往广西省防城港市。

2019年1月5日,被害人廖某某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过网上追逃在东兴市**镇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父亲向被害人廖某某代为赔偿2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网站项目委托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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