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7********,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任兰陵县**中学教师,现住兰陵县会宝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兰陵县**中学教师,保管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其谎称学生刘某乙、赵某某、彭某某、姬某某四人为兰陵县**小学教师,在该四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四人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办理金穗公务卡,后成功办理刘某乙、赵某某、彭某某三人金穗公务卡,额度均为10000元,姬某某未办理成功。刘某甲将三张金穗公务卡激活并留作私用,在多次使用、逾期并全部归还后弃用。
本院认为,刘某甲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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