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村委联防队员,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9日8时许,大学派出所辅警刘某乙、上官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西门北侧100米调取一起**案件的监控视频时,刘某乙被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辱骂、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是否明知刘某乙系**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不清,有无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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