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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61969********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现住迁安市**镇**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6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陈某某结婚,后二人继续生活在一起。2018年5月30日,由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吸毒、殴打陈某某等原因,被害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并生活在一起。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向陈某某索要共同财产为名,不顾派出所民警的多次批评制止,对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家属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行为。

1、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多次来到迁安市大五里乡尚庄子村寻找王某某并对王某某母亲、儿子进行威胁谩骂。

2、2018年8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来到迁安市大五里乡百花苑小区王某某家门口,对王某某和陈某某进行谩骂。陈某某报警后,迁安市公安局大五里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刘某甲进行批评制止。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顾派出所民警的批评制止对王某某家断水、断电滋扰附近住户。大五里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继续对刘某甲进行批评制止,晚18时许,刘某甲等人离开。

3、2018年8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大五里乡塔寺峪景区内偶遇陈某某,遂对其进行殴打,王某某见状遂搀扶妻子陈某某。刘某甲看见王某某后遂起恶念,手持锐器殴打王某某泄愤。王某某逃跑,刘某甲继续追打王某某。王某某的伤情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迁安市公安局接警后进行查处,继续对刘某甲进行批评制止,让其不要闹事滋扰他人。

4、2018年8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迁安市人民医院内偶遇前妻陈某某后,对陈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报警后,迁安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对刘某甲进行批评制止,让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纠纷。当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顾民警批评制止,刘某甲别臂抓头将陈某某拽上陈某某自己的白色林肯轿车上,驱车前往唐山市,强行让其将该车过户到其儿子刘某乙名下。当行至滦州市双桥加油站时,陈某某趁给车辆加油之机逃离刘某甲控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见陈某某逃跑,遂又将其抓住并向车内拽。陈某某不从进行挣脱,刘某甲采用胳膊扼颈等暴力手段继续对陈某某进行控制。陈某某抓住旁边的货车继续挣扎对抗刘某甲。刘某甲采用抓拽陈某某头发殴打头部等方式对其进行殴打,企图继续控制陈某某。陈某某高喊救命让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刘某甲见有人报警遂驾车离开现场。

5、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又到大五里乡商庄子村王某某弟弟王顺龙家中无故殴打谩骂王顺龙,为泄私愤用砖头将王某某停在王顺龙家中的丰田越野车(冀B8JQ65)前挡风玻璃砸坏,后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前挡风玻璃损失为人民币2191元。

6、2019年1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迁安城区钢城大桥遇见驾车的王某某等人,刘某甲对其进行追赶滋扰,王某某将车开到迁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后摆脱了刘某甲滋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本案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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