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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未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200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时许,张某某(另案)、刘某乙(另案)、黄某甲(另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在途径南江县**交警岗亭旁的花台处时,张某某看见妹妹侯某某与符某某(女,生于2005年5月26日)等十余人围坐在花台上,便与刘某乙一起殴打符某某、谢某某(男,生于2003年5月12日)、黄某乙等人,刘某甲踹了黄某乙一脚。张某某女友黄某甲以符某某向张某某撒娇为由殴打符某某。张某某、刘某乙与黄某甲也一起对符某某实施殴打。在旁边吃烧烤的袁某某看到后,言语制止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引起张某某、刘某乙不满,二人便殴打袁某某。刘某乙从烧烤摊位处敲碎一瓶啤酒,用啤酒瓶尖锐处打伤袁某某头部。刘某乙手被啤酒瓶划伤,到南江县**医院急诊科治疗, 张某某认为刘某乙的伤是袁某某造成的,遂用急诊科医用剪刀将医院外献血车处的袁某某右边背部及肩部捅伤。经南江县**医院诊断,袁某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叶局限性脑挫伤、左侧颞顶部头皮挫裂伤);右肩背部两处剪刀刺伤、皮肤软组织裂伤;胸部及腰背部软组织挫伤。经南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符某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系从犯、初犯、在校学生,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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