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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11月8日12时许,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段某甲、段某乙等人窜至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村**草鸡店采用刀砍、马扎砸等手段随意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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