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妻子李某甲在禄劝县城公园尚居**栋经营的**租车行与同一栋楼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之间有多次矛盾纠纷。2019年1月15日18时许,因保险公司员工车辆停放位置堵住**租车行当天被租用的6辆车约20个小时,刘某甲便买来6条铁链,李某乙、陈某某、刘某乙用铁链将保险公司的车与车行的车锁在一起,在锁车过程中,保险公司员工梅某某与李某乙、李某甲发生争吵,随后梅某某与李某甲相互拉扯倒地,被旁人拉开,在此同时,刘某甲与保险公司经理姚某某也发生争执,姚某某用拳头打刘某甲没打到,刘某甲也用拳头打了姚某某胸口,李某乙看见后来帮刘某甲,姚某某就往“哈鲜族”店方向跑,李某乙追到“哈鲜族”店前时拉住姚某某,两人一起倒地,刘某甲用路边捡起的一根扫把把打了姚某某的大腿两下、头部一下,随后三人便走回保险公司门口。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梅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