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报),曾用名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贵州省**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资辉宇,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东村陈氏祠堂停车场,为发泄情绪,使用随身携带的房门钥匙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陕G99****传祺小汽车、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湘DN****大众小汽车刮花,致使两台小汽车的左前车门、左后车门、左后叶子板损坏。其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逃离现场。同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号**房内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被害人谭某某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格为1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50元,赔偿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