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1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4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一千元;2013年9月7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3年9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15年5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在莒南县**路**路东桥下的某酒吧内,吴某某因周某某的头发被人踏踩,与彭某某争吵,彭某某伙同杨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时某某、李某某将周某某、吴某某殴打致伤。2020年1月14日、20日,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周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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