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灯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珍,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灯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害人高某某经政府批准带领施工队在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修水渠,2006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父亲刘守凯未经本村允许私自将排水渠扩占种地,2018年刘守凯去世,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继续将排水渠占为已有种植口粮田,故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施工队修水渠占用其自家口粮田为由,先后三次前往高某某位于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的修水渠施工现场,阻拦并打骂施工队现场工作人员,并向施工方索要钱财。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分别在2019年10月末及2019年11月初,先后两次向被害人高某某索要共计人民币8000元;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2019年11月9日将被害人施工队工作人员陈忠柱在施工现场用混凝土块打伤腿部。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灯塔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