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高某某、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镇赉县坦途镇向阳村附近的地里,持镰刀、锄头、棍棒等无故殴打与刘某甲(另案处理)有土地纠纷的被害人孙某某、鲍某某、纪某某、梁某某,将其打伤,并将鲍某某的车辆砸坏。事后,刘某甲给张某某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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