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9********,壮族,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户籍地广西扶绥县**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南宁市,同年12月2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被告人姚某某、成某某等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仍受被告人成某某的纠集,来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城**区**栋**号房,参与该犯罪团伙。该团伙以上述地点为作案窝点,姚某某购置了手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卡等物品为作案工具,又各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让被告人符某某、成某某向他人收购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利用土豆支付平台、手机银行、支付宝,为他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取佣金。团伙成员经培训后,将银行卡绑定在土豆支付平台,待有违法犯罪资金转入银行卡,便操作手机,在犯罪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并最终以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将钱款转回给上家,以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
经查,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等多名被害人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被骗数额特别巨大,被骗钱款全部或部分转入该犯罪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之后该犯罪团伙对转入的赃款,利用土豆支付平台及绑定的银行卡、手机银行、支付宝等上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不完全统计,刘某甲参与支付结算的金额达260142元以上。
2020年9月24日,刘某甲等人在犯罪窝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罪,但因其参与时间较短,涉及支付结算的金额较少,归案后刘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刘某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