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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62122624030********,户名:刘某甲)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71100********,户名:刘某甲)提供给他人使用。后刘某甲又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办理一张招商银行储蓄卡(卡号:62148389********,户名:刘某甲)提供给他人使用,刘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300元。 经查,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为****)被用于“湖南省浏阳市史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共计110132.2元。 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被用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何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张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中山市陈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刘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刘某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宗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王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王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共计783907.62元。上述招商银行卡(尾号为****)被用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周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区吴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王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郑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陈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陈某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共计1582282.11元。

案发后,2021年10月22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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