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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乡**村**号,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栋**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甲、胡某某某某、刘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会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刘某甲购置大量二手手机,招揽胡某某、刘某乙等人利用技术手段注册、销售虚拟微信号*万多个给陈某某,非法获利1607354.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会昌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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