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2月3日,惠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交我院办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5日、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惠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魏以保、刘某甲、高某某、魏平、吴康、李某甲、周安宏、魏国香、魏某甲、李拥军、何某甲、舒某某、刘某乙有下列犯罪事实:
1996年左右,魏以保开始纠集在惠州市仲恺区的湖北省广水籍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其马仔,听从其命令,并与何某甲等人共同实施了一起抢劫案(两人均已被判刑)。2006年,魏以保纠集周安宏、韩某甲等人持枪绑架并抢劫了事主黄某甲、黄某乙。案发后,魏以保团伙在惠州市仲恺区的名声大震,江湖地位得到进一步稳固。2010年以来,该团伙为谋取经济利益,刘某甲、高某某作为幕后老板和后台,魏平、吴康、李某甲、周安宏、魏国香、魏某甲、李拥军、何某甲、舒某某、刘某乙等人在魏以保的直接指挥、带领下,在惠州市仲恺区何屋村、西坑村和惠阳区镇隆镇一带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魏以保为首,刘某甲、高某某、魏平、吴康、李某甲、周安宏、魏国香、魏某甲等人为骨干分子,李拥军、何某甲、舒某某、刘某乙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黄某甲、黄某乙被抢劫案
2006年7月25日,魏以保伙同韩某甲、江某某、吴某某、周某丁(真名为周安宏)、黄某丙(在逃)等人以惠州赌客想到澳门赌博场赌博为由,将事主黄某甲与黄某乙二人骗至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酒店***房实施抢劫,抢走黄某甲身上的港币26000元、人民币17000元、澳门币1000元、项链、戒指、手链、手表各一、手机两部和黄某乙身上现金1300元、手机两部;又威胁黄某甲将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讲出,并将事主黄某甲银行帐号内的现金32多万元取走。两事主共被抢走物品及现金价值约人民币50万。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吴某某、魏以保、韩某甲、周安宏、黄某丙等人立即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吴某某于2006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魏以保于2011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证据,犯罪嫌疑人魏以保、韩某甲于2014年11月1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判刑。犯罪嫌疑人周安宏(绰号:周某丁)已于2018年11月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住宅*区附近被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周安宏对其与魏以保等人参与2006年抢劫事主黄某甲、黄某乙一案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旁证材料等证据;判决书。
二、开设赌场案
1、魏以保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由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高某某幕后出资,犯罪嫌疑人魏以保纠集李某甲、钟某甲(在逃)、舒某某、郭某某(在逃)、何某乙(在逃),李某乙(在逃)、肖某甲(在逃)、肖某乙(在逃)为牟取暴利,商量到惠州市仲恺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何屋村一山腰养猪场旁的棚里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均称为“西坑赌场”),同时提供“宝宝”和一张赌台等赌博工具(残留在现场的赌博工具已被公安人员缴获)供他人赌博赌场则从中抽取水钱牟利。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曾移至惠环街道办西坑村和陈江街道办黄沙新村交界处(经查,属于黄沙新村范围)的两处棚里开过一、二十天。该赌场的赌法是将“宝宝”牌发五份,庄家一份,投注的赌客共四份,赌客由投注大的看牌,其他人只能搭注,对子大的为赢,如没对子则由两个牌点数相加后个位数大的为赢,赌场则每打一把庄抽赢方5%-10%的水钱做为赌场的收入。该赌场的场地是有犯罪嫌疑人魏某甲管理并交租金给养猪场老板。犯罪嫌疑人魏以保安排魏平和魏某甲管理整个赌场,并负责拿“水箱”(装抽水的钱箱)、安排魏国香清点“抽水的钱”和发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安排犯罪嫌疑人周安宏、刘某乙、何某甲各带几个人在赌场外围放哨,一旦发现有公安人员清查就马上通知赌场里面的工作人员和赌客马上逃跑。犯罪嫌疑人吴康和李某丙(在逃)做荷手负责发牌;犯罪嫌疑人魏国香负责发一些散户的捧场费。在赌场放高利贷的有高某某、舒某某等人,按照借款金额每天收取借款的人3%的利息。赌场安排李拥军、周某甲(在逃)、张某甲(在逃)等人分别驾驶三、四辆车(该几辆车在2012年5月16日镇隆镇吉洞村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收缴)到仲恺区**酒店、***酒店和**酒店接赌客到赌场赌博。赌场发给周安宏、魏国香、刘某乙等工作人员每天200元、300元和5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每天有一、两百人参赌,每天抽水金额为几万到十几万人民币不等,押注的赌注高达一、两百万人民币。2012年初,我省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该赌场迫于公安机关严峻打击形势而解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旁证材料等证据。
2、刘某丙、尚某某等人赌博案
2012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高某某作为幕后老板,由犯罪嫌疑人魏以保(已判刑)纠集钟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舒某某、郭某某(已判刑)、何某乙(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等人为牟取暴利,商量到惠阳区镇隆镇辖区开设赌场,以供他人赌博,赌场则从中抽取水钱牟利。后由犯罪嫌疑人魏以保、魏国香纠集并指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寻找赌场地点。李某甲和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已判刑)两人通过租用当地村民黄贵强(已判刑)位于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委会吉洞村水库边的一块空地搭建工棚作为赌场,同时提供“宝宝”和一张赌台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纠集犯罪嫌疑人魏平、李拥军、张某乙、方某某、陶某某、李某丁、柴某某、谢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发工资、赔付赌款、抽水等,犯罪嫌疑人李拥军协助魏平跑腿、打理赌场、开车接送赌客;纠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舒某某、阙某某、严某某、李某戊、刘某丁在赌场中放高利贷,每天收取3%-5%的日利息;纠集犯罪嫌疑人吴康、李某丙、周某乙、刘某戊负责发牌和协助抽水;纠集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张某丙、陈某某、李某己负责维护赌场的秩序;以每天200元的车费纠集犯罪嫌疑人周某甲(驾驶牌号为粤LH****的小车)、赖某某(驾驶牌号为粤L6****的小车)、张某甲(驾驶牌号为粤LL****的小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以每天100-200元的佣金纠集犯罪嫌疑人阙某某、童某某、叶某某、杨某甲、李某庚、周安宏、刘某辛、黄某戊、张某丁、闵某某、魏某乙、杨某乙、靳超、尚某某、曹某某、邓某某、和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甲(均已判刑)负责在外围望风和指挥停放车辆。同年04月30日晚该赌场正式开张,赌法是将“宝宝”牌发五份,庄家一份,投注的赌客共四份,赌客由投注大的看牌,其他人只能搭注,对子大的为赢,如没对子则由两个牌点数相加后个位数大的为赢,至案发,每晚均约有100多人参赌,赌场则每打一把庄抽赢方5%-10%的水钱做为赌场的收入,为了鼓动他人做庄赌博,以抽更多的水钱,赌场又纠集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和何某乙、李某辛、廖某某、罗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加入股份,在赌场中做庄,并且每次做完庄后都从抽到的水钱中分出一份返点给做庄的人,同时通过他们联系更多的赌客前来参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旁证材料等证据、判决书。
三、魏以保等人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1年左右,犯罪嫌疑人魏以保在仲恺区惠环街道办何屋村养猪场旁开设赌场期间,为了维持赌场内秩序购买了一支自制手枪并交给犯罪嫌疑人魏平保管,魏平携带这支手枪在赌场内看场,平时放在自己的出租屋内。2013年的一天,魏平把这支手枪拿到李拥军的仲恺区康城四季小区**栋*单元***房擦拭、上油。2013年底,因魏以保等人被举报非法持有枪支,公安机关多次搜查魏平等人的住处,但未缴获到枪支。为了不被公安机关发现,魏以保授意吴康把这支手枪拿给了李拥军保管。2014年初,李拥军又把手枪还给了吴康,后来又由魏平继续保管。2014年10月,因魏平要回老家就把手枪和其他物品一起交给其姐夫叶某某保管。年底,叶某某回老家时又把枪支和其他物品暂存在老乡孔某某的出租屋。直到2018年初,魏平才叫叶某某(叶某某又叫孔某某)把枪支拿回给吴康。吴康怕枪支给自己惹祸上身就把手枪拿给周安宏保管,并在周安宏的仲恺三角岭的出租屋将手枪拆成零件装在塑料袋里。2018年六、七月份,周安宏要搬回深圳市居住的时候就把手枪零件还给了吴康。随后,吴康又把手枪零件给了魏国香保管。直到2018年9月底,吴康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闻讯后,魏国香立即叫骑摩托车搭客的老乡魏某丙帮他把手枪零件扔掉,魏某丙就把手枪零件扔到了仲恺区惠风五路******后面的一片香蕉果园里。2018年10月26日,魏某丙带领公安人员在该香蕉果园里缴获这支手枪的全部零件。经司法鉴定,该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司法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旁证材料等证据。
四、韩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魏以保在仲恺区***酒店的一客房内当着何某甲、周某丙(在逃)、魏平、魏某甲、魏国香的面说韩某甲作为广水人把赌客拉到“四川红”的赌档去,致使他们(魏以保等人)的赌档很难开下去。两三天后的一天晚上19时许,犯罪嫌疑人魏以保通过魏国香传话叫何某甲带人将韩某甲绑到山上去,完了他自己会去处理。于是,何某甲就带着周某丙、刘某庚(在逃)、殷某甲(另案处理)、殷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酒店门口,何某甲叫魏某甲帮忙把韩某甲约出来后,何某甲等人把韩某甲挟持到仲恺区惠环街道办何屋村的山上。韩某甲不肯上山,何某甲、殷某甲、殷某乙还对韩某甲进行殴打,何某甲并用枪形物品顶住韩某甲要挟其上山,后来韩某甲被他们几人捆绑后抬上山进行拘禁。期间,何某甲还叫刘某乙送绳子给他们绑韩某甲。何某甲等人将韩某甲关押在山上的一个棚子里,并由殷某甲、殷某乙和另外两个人(身份不明)轮流进行看守。两、三天后,何某甲还叫刘某乙送快餐给韩某甲和看守的人员吃。期间,魏某甲也有到关押韩某甲的棚子看看情况,并对何某甲说不要打韩某甲。四、五天后,由于韩某甲的妻子到处寻找韩某甲并称要报警,魏以保就问魏某甲韩某甲关在哪里,准备将韩某甲放出来。为了防止韩某甲出来以后报警,魏以保还叫魏国香把在湖北省广水市的老乡韩某丁(与韩某甲关系要好)专程叫过来做韩某甲的思想工作。次日凌晨,韩某丁就从老家广水坐车过来到仲恺并入住魏以保等人提前为其在***酒店开好的房。当天早晨,魏以保就带着韩某丁、魏某甲等人到山上将韩某甲放下来并带到仲恺**酒店安抚其情绪。之后的两三天,魏以保叫韩某丁和魏国香等人继续做韩某甲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叫他们不要报警。魏以保并从赌场的抽水钱里拿出两万元给韩某甲,并让韩某甲的妻子拿出五万元在其赌场放高利贷,以此作为对韩某甲的补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报案记录;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旁证材料等证据。
五、魏以保等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魏以保纠集钟某甲、魏平、吴康、魏某甲、李某甲等人在惠州市仲恺开发区惠环街道办事处何屋村一山腰养猪场旁的棚里开设赌场期间,在赌场旁边提供了一个小房间作为赌客和工作人员休息、吸食毒品的场所,并免费提供毒品冰毒让赌客们吸食,以此来吸引赌客前来参赌,有时吴康等赌场的工作人员也会到这个房间内吸毒。赌场的场地和吸毒的小房间都是魏以保叫李某甲找房东钟某乙租来的,修路、简单装修和交房租是由魏某甲负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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