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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诨名“豆豆某”),男,1990年1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坡头镇**社区**组。曾因赌博行为,于2016年8月1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3日)。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同案人高**(另案处理)邀集同案人刘**、邓**、黄**、彭**、周**(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汉寿县龙阳街道龙泽苑小区居民彭**家、护城社区居民聂**家中开设赌场,采取用扑克牌“杀尖八”方式供多人赌博,高**、刘**指使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清点现金,刘某甲每日在赌场内获200至300元不等的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认定刘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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