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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2日至6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苑**栋**门**室、**苑**栋**室内,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登陆“欧博ALLBET”境外赌博网站,提供给自己、刘某乙、刘某丙、能某某、张某乙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经提取“投注记录”显示:2020年6月22日至6月26日期间“下注总额”为1007550注,折合人民币100.755万元;“输赢情况”为-36200注,折合人民币为输3.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张某甲称投注记录只是流水,不是实际的赌博资金数额,且无法确定刘某甲自己的下注金额;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称在2020年6月份在赌博网站充值2万元,且该赌博账号没有绑定银行卡,公安机关没有调取相关记账凭证,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及盈利情况,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洪艳不起诉。

已将扣押的赃款捌仟叁佰元随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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