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毕业,西峡县**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号,住西峡县城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宋某某(已起诉)通过联系刘某乙(已起诉)购买网络赌博百家乐分,刘某乙让宋某某将赌资转账给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然后在“****”网络赌博平台购买百家乐分,将含有相应百家乐分的账号及密码告知宋某某。宋某某通过微信给刘某甲转账赌资60000元,通过银行卡给刘某甲转账赌资178000元,合计赌资238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退缴刘某乙、刘某甲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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