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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0********,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村委**组**号,住永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间在刘某乙、马某甲以“斗狗”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过程中存在帮助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证明刘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平县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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