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下载了“麻友圈2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注册账号并建立麻友圈。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他人处以1元1张房卡的价格买进,再以3元1张房卡卖给其麻友圈赌客。2019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开始在廖英处多次以500元购买1100张房卡,再以3元1张的价格售出,直至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麻友圈2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上建立麻友圈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66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16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赌博APP内建立麻友圈,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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