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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座**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2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合伙租下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在房间内摆放麻将桌一张,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负责搞卫生、端茶送水,如果打麻将的人手不够,便会上去顶角。麻将输赢大小为自摸10元,每把抽水5元、10元不等。

2020年5月6日15时许,民警在上述房间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以及参赌人员龚某某等三人(该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855元,水钱人民币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麻将二副;水钱人民币70元;2.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龚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缴获的赌具麻将二副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手机各一部,均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缴获的水钱人民币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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