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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9日下午16时许,兰陵县**花园的业主冯某某到兰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称:兰陵县**花园小区物业经理刘某甲安排会计李某某、刘某乙,小区业主在交房前必须交纳护栏费用、纱窗费用及上料费用,物业费和水电费,燃气开口费、物业才给业主发放房子的钥匙。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不交纳护栏费用、纱窗费用、燃气开口费及上料费用等费用为由不给业主房门钥匙,强迫交易价值约107336元,燃气开口费94800元,共计20213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甲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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