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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强迫交易案)_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系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现住址系潍坊市坊子区**街**路**理发店,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4月17日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某某,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周某某虚构工程款没下来急用款为名,通过刘某甲介绍,让被害人刘某乙以房子做抵押,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1月28日,向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某以倒扣息的方式分别借款3万元、2万元,并约定月利息分别为12%、20%,后刘某甲、李某某给付被害人刘某乙42400元,刘某甲得介绍费600元,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借用为由骗走29000元钱挥霍;同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某以保证借款安全为由,要求刘某乙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害人刘某乙位于坊子区**街办***小区12号楼3单元401号的房子卖给李某某,并到物业公司将产权变更到李某某名下;在被害人刘某乙按月支付利息后,同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某又以刘某乙违约为由,将刘某乙偿还的20000元本金肆意变更为违约金。2019年7月24日,经潍坊市坊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乙被骗走的房子的价格为人民币257600元。至此,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刘某丙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乙306600元。
2、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在位于坊子区**街办被害人张某某投资经营的****汉堡店入股3万元,强迫张某某以明显不合理的分红比例每季度给其分红1万元,截止到案发共计非法获利1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有力证据证实刘某甲存在诈骗被害人刘某乙房产的主观故意以及缺少证据证实刘某甲存在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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