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家属楼**单元**号,现住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6月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31日下午,景县交警大队在景县富德线37公里处查获景县刘某甲驾驶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被盗抢车,后景县交警大队将该案移送至一中队。经侦查:2010年3月份左右,刘某甲在外地旅游时认识一名名叫“刘某乙”的人,后两人经过联系,刘某甲让“刘某乙”帮助其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后“刘某乙”给刘某甲开来一辆无行驶证、无绿本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前后给了“刘某乙”约5000元钱和两条玉溪香烟购买了这辆车。现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自2010年开始驾驶该车,时间长达八年之久,八年间并没有缴纳过车险和检验车辆,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已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应当知道需对机动车进行悬挂号牌以及对机动车缴纳保险,并且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驾驶此车。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