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检刑不诉〔202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9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龙门县**镇**号。2022年4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2月2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3月8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26日被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黄龙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百度贴吧看到一个高薪招工,在明知是帮助电信诈骗资金洗钱的情况下,下载安装了“纸飞机”软件,并添加了一个上线叫“迷人”的好友,上线以10000元提50元作为佣金,管吃管住管路费的酬劳,负责去找上线指令的卡主检验银行卡是否可以正常跑分取现,取现后把钱交给上线指令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飞机名“小小哥”,另案处理)。
2024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飞机账号“克罗地亚”,另案处理)介绍去帮助电信诈骗资金洗钱做安保和暗哨,唐某某同意后,吴某某与上线在“纸飞机”上取得联系,上线以每天1000元、并管吃管住管路费的酬劳,雇佣了唐某某和吴某某。随后上线将周某某、唐某某、吴某某、袁某某拉在了一个叫“杨帆001”的飞机群里,指定该4人为一组,周某某为组长,唐某某、吴某某负责望风。
2024年1月24日,周某某在“纸飞机”AAP上接到“迷人”的指令,让其小组坐车到广东省韶关市与刘某甲见面验银行卡是否能取现。刘某甲坐车到韶关后,明知是用自己的银行卡给电信诈骗资金洗钱,但为拿到贷款,仍听从周某某安排给广东省韶关市解放支行打电话预约25日早上取现23万元。1月25日11时许,唐某某、吴某某在银行望风,刘某甲一个人进入银行并在柜台上使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367********)取出受害人李某某转入的150000元后把钱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将钱交给袁某某,袁某某将该150000元转移给上线指定的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观上对上游犯罪是否明知未查清,故其主观上是否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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