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明知代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给其的扣件系他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观上明知所收购的扣件系他人犯罪所得,且其所参与收购扣件数额未达定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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