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57********,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因赌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查,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7月29日又移送审查起诉。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本案同案人刘某乙长期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社长等职。在其任职期间,刘某乙与其家族成员、亲戚、宗亲,大肆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串通投标、非法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利用上述犯罪活动贱租集体土地,侵吞集体资源,非法谋取经济利益,伤害他人身体,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导致**社区居民多次向各级部门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同案人刘某丙、李某甲(已移送审查起诉)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特许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自2017年开始,与同案人“666”(身份未明,在逃)一起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生产香烟专用的卷烟纸(俗称盘纸)。刘某丙、李某甲将同案人“666”运输来的卷烟纸储存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附近刘某丁租赁的农用地竹棚内、**公司附近一集装箱货柜、**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巷对面一铁皮屋和**社区居委会**铺面**号等处。然后由同案人“666”联系买家代号“999”、“55”、“顺”、“龙”(身份不详,均在逃)等人,前来装车并将卷烟纸运往他处。2018年11月22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巷对面一铁皮屋内缴获卷烟纸165件;2018年11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铺面**号缴获卷烟纸120件。在同案人刘某丙、李某甲被抓获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二哥)将原存放在**公司附近的集装箱货柜转移至**公司后面一名为“**”的农家乐藏匿,至2018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查获,从该集装箱货柜内缴获卷烟纸355件。上述缴获的卷烟纸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价值总额人民币63050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观上明知“集装箱内放置盘纸、该盘纸是同案人从事非法经营、用于制作卷烟”的赃物,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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