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图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3日30分许,刘某甲在**镇**洗浴门前正在转移其哥刘某乙盗窃的赃物(总价值9659元)时被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刘某甲为其哥哥刘某乙(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和免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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