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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漠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漠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图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图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经漠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图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3日30分许,刘某甲在**镇**洗浴门前正在转移其哥刘某乙盗窃的赃物(总价值9659元)时被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刘某甲为其哥哥刘某乙(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和免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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