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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幢**室,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单元。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刘某乙(已判决)编写“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PUBG-魅影5.14-B),由李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有卡拉”等平台向平阳等地用户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低价买进、加价卖出的方式,通过“有卡拉”平台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24人次以上。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13日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刘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服务器数据、外挂程序文件光盘、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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