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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放火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2001********,汉族,高中在读文化,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教育培训中心复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杭建华,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学习压力大,出现精神异常,后经诊断患有心境障碍。2020年春节后,因新冠疫情影响,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家中上网课,后沉迷手机游戏。

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对其父母限制其上网玩游戏不满,遂在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小区**幢**室其家中卫生间内用打火机点燃家中的衣物,后自行将火扑灭。同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与其父亲刘某乙发生争执,遂在家中其父母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地面大量碎纸。几分钟后,因火势变大,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离开家,并拨打119报警。经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统计,该火灾受灾1户,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达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985元;经法医学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患心境障碍、青少年网络成瘾,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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