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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刘永辉)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7日凌晨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宿舍**栋**房中,因琐事与其妻子郑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致郑某某第8、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9年10月11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害人郑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代理人刘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刘某甲取得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刘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规定的条件;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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