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5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路**号**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湾**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 年11月3 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湾中区西门外因饲养宠物问题与赵某某(男,59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害人刘某乙(女,56岁,北京市人)路过时对二人进行劝阻。二人分开后,刘某甲准备离开现场,刘某乙予以阻止,刘某甲用手将刘某乙推倒在地,致其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刑事司法鉴定,刘某乙身体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刘某甲、赵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