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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绰号“刘**”,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71********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同为平远县**镇**村村民,两人是邻居。刘某乙是精神残疾人(二级),近年来因幻想被刘某甲用复读机电波追踪,多次滋扰刘某甲及其家人。

2019年10月21日8时30分左右,刘某乙又幻想被刘某甲用复读机电波追踪,遂携带1根铁叉到刘某甲位于平远县**镇**村**号的自建房,捅烂3扇窗户玻璃(经鉴定,价值230元),后又持铁叉追赶刘某甲的母亲、妻子、儿媳妇。当天9时许,刘某甲得知此事后立即骑自行车返回,回到刘某丙茅厕附近道路时,见到刘某乙持铁叉走来,便从刘某丙茅厕拿出一把木柄粪勺。刘某乙先用铁叉打刘某甲背部,刘某甲用木柄粪勺砸打刘某乙左臂、头部左侧致刘某乙倒地及粪勺木柄断裂。现场群众刘某丁将刘某乙手中的铁叉抢下后,刘某甲仍用断裂的粪勺木柄殴打刘某乙左手和右手等身体部位。刘某丁将刘某甲手中的粪勺木柄抢下后,刘某甲停止动手。随后,刘某乙被前来处警的民警送到医院治疗。案发后,刘某甲赔偿被害人6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经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刘某甲于2020年3月6日投案自首。

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诉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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