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地边与被害人刘某乙在本村大田地发生争吵,后双方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撤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刘某甲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甲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撤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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