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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吉林省**县**镇**村**社,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7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电动车厂院内,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车辆刮蹭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乙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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