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住**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6日)。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1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陈某某、王某某三人在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路**饭店吃饭,期间陈某某到饭店厕所上厕所,同时刘某乙在厕所里上厕所未将门反锁,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后刘某乙上完厕所回到自己吃饭的桌子,看到上完厕所出来的陈某某后继续对陈某某辱骂,随后相互争吵,刘某乙母亲见状也与陈某某争吵并在饭店内相互撕抓。刘某甲将走到饭店门口处的刘某乙面部打了两拳致刘某乙倒地,王某某见状也上前用脚朝刘某乙身上踹了几脚。后陈某某从饭店出来,刘某乙见陈某某后便从地上站起来朝陈某某跑去准备打陈某某时摔倒在地,陈某某遂骑在刘某乙身上用手朝刘某乙面部扇了几巴掌。民警赶到现场后迅速将刘某乙送至医院治疗。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右侧上颌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之后,陈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乙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依法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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