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刘某丙(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建设工地停车场空地,因工地宿舍安排问题与被害人孟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期间刘某丙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孟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随后加入帮其儿子刘某丙对被害人孟某某实施殴打,两人共同将孟某某打伤,致被害人孟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手无名指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孟某某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取得被害人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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