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姐姐刘某乙(另案处理)去到被害人秦某甲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市场**木材店的店铺门前。两方人员因秦某甲店铺被举报一事发生争执。刘某乙用右腿踢了秦某甲一脚,秦某甲回踢刘某乙的大腿。刘某甲殴打秦某甲的头部,秦某甲用手打回刘某甲,后秦某乙和卢某某等人将双方分开。之后,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丙、刘某戊、刘某丁等人陆续来到现场。接着刘某丁与在店铺内的关某某发生口角。秦某甲阻拦刘某丁等人进入店内时,双方发生扭打。其中,刘某甲用右手打了秦某甲的鼻子一拳。不久后秦某乙和卢某某等人将双方分开。之后,双方又对骂,秦某甲从店内拿出来一个灭火器恐吓对方,双方就此停手。民警到场后,双方表示先要自行协商处理。
同年8月14日,秦某甲收到刘某甲等五人一次性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出具和解协议书,秦某甲对刘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月28日9时许,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秦某甲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刘某甲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人刘某甲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本院《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的情形,且不具有该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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