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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1********,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北京**公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乡**村**附近,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一方发生冲突,进而互殴,致被害人王某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右侧颞叶、额叶大脑挫裂伤、左侧顶枕叶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已自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医院诊断证明书若干、北京**院诊断证明书、中国**医院诊断证明书、四合庄派出所伤情告知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六份、丰台区看守所送押人员生病情况通知单、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甲、程某乙、黄某某、江某某、张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张某乙、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台公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6.各类笔录:辨认笔录若干;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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