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号,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梓潼县**乡**村**组刘某乙家中吃饭时,因邻里纠纷与刘某乙妻子张某某发生争执,后与刘某乙夫妇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刘某甲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某和刘某乙殴打,造成刘某乙双眼眶软组织受伤,胸部肋骨骨折,造成张某某眼眶、头部软组织挫伤,胸部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真诚悔罪、自首、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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