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3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其妻子刘某乙、弟弟刘某丙及妻子等人到静海区嘉悦快捷99客栈内吧台处为朋友办理开房入住手续。正办理期间,王某某来到吧台处,要求服务员先给其查询他人入住情况。刘某乙对此不满,双方口角。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过去给劝开,并将王某某劝出客栈大厅。

王某某到大厅外后,打开自己汽车,寻找棒球棍去殴打刘某乙等人。因没找到棒球棍,王某某拔下带金属头的汽车钥匙,又进入客栈大厅。在门外的王某某同伙刘某丁见王某某又进入大厅,也跟了进去。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家人、朋友见状,将刘某乙劝拉到电梯间与楼梯间处。

王某某直接朝刘某乙冲了过去,刘某丁也冲了过去,被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拦住。刘某丁一脚将刘某甲踹开,冲到刘某乙等人跟前。王某某用车钥匙金属头朝刘某乙头上捅时,捅中刘某丙的头部,致其受伤流血。然后,王某某、刘某丁对刘某乙等人用拳脚进行殴打。刘某乙、刘某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也用拳脚殴打王某某、刘某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王某某鼻骨打伤,经鉴定为二级轻伤。

刘某丁打电话纠集王某某恶势力团伙成员赶到嘉悦快捷99客栈内,持砍刀、棍棒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打伤。然后,王某某、刘某丁等人逃跑。

2020年3月18日,刘某甲被传唤至公安静海分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其弟弟刘某乙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过程中,努力劝阻避免冲突的发生,并在口角结束后,王某某、刘某丁仍继续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还击,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正当防卫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