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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5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娄底市**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委会**组,住娄底市****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月1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20时许,刘某甲、罗某某等朋友在娄星区**对面的**KTV包厢唱歌时,刘某甲因喝酒过多,敬酒时与罗某某发生纠纷导致打架,将罗某某的左眼眼球打伤致轻伤二级。已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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