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20时许,刘某甲、罗某某等朋友在娄星区**对面的**KTV包厢唱歌时,刘某甲因喝酒过多,敬酒时与罗某某发生纠纷导致打架,将罗某某的左眼眼球打伤致轻伤二级。已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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