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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5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退休,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17时左右,在潍坊市潍城区**街**路**路东处,因潘某某在行车时与刘某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发生纠纷,霍某某路过该处时上前劝架,与刘某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刘某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霍某某互相殴打,追逐、互殴至该路口处的中泰证券后院门口处后罢手。三人均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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