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刘某乙家小卖部内,因为打牌的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撕打,陈某某被刘某甲摔倒在地上后,刘某甲用膝盖跪在陈某某身上,不让其起来,导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案发后,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明、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初犯、刑事和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